(2013)鼓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荣霞与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霞,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程荣霞,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宋绪仁,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488-7,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环城东路2013号1栋201-401室。法定代表人叶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展。原告程荣霞诉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荣霞诉称,2011年3月1日,被告米兰春天S1楼项目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购买工程材料用,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5万元,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息,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一、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被告宏林公司辩称,其对本案所涉借款并不知情,被告不管是公司还是项目部,均没收到上述借款。被告认为可能是原米兰春天项目部负责人程勇利用项目部名义对外诈骗,或可能与原告串通来骗取被告的钱款。被告已就该事实向米兰春天S1楼项目部所在地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了该案。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本院审理后认为,宏林公司以程勇涉嫌职务侵占及合同诈骗为由,向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该局业已受案。由于本案涉嫌犯罪,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荣霞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李 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丛志阳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