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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赵先成、张学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勇,赵先成,张学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勇,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强,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成,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张学军,男,生于1982年5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张小勇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强、被上诉人赵先成、原审被告张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2、发回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小勇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87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陈朝晖审 判 员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