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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瑞祥与周志洪、杨文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瑞祥,周志洪,杨文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瑞祥,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志洪,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伯,农民。再审申请人李瑞祥因与被申请人杨文伯、周志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祥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个法律关系中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是错误的。本案是承揽合同,定作人是李瑞祥,承揽人是周志洪,杨文伯是周志洪的雇工,定作人即申请人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二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资质。建设部原来的《村镇个体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4年废止。申请人的农村房屋装修根本不需要资质。本院认为,依据《农村和集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登记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指定的承揽人没有取得施工的相应资质,故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选任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瑞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