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超、曹占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超,曹占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273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荣冰,该社职工。被告陈永超,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曹占奇,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超、曹占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