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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超、曹占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超,曹占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金初字第273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荣冰,该社职工。被告陈永超,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曹占奇,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超、曹占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