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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26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范俊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秀平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池)质检罚字(2013)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合肥兆金起重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存款(帐号13×××18)人民币2865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