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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军,王金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13-2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被申请人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太。被申请人王洪军,居民。被申请人王金玲,居民。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广泰经贸有限公司、王洪军、王金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1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开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开国用(2012)第***号土地使用权、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金玲所有的日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权、日开国用(2005)第***号土地使用权、2008111***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军所有的2008111***-*号房产、鲁L×××××号牌、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