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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津执登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志光申请执行李玉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光,李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登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光。被执行人李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津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玉琴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琴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志光支付借款16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26元,但被执行人李玉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玉琴持有往来台湾地区的通行证,申请执行人黄志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李玉琴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志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李玉琴出境,并扣留其有效通行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怀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