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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千、曹文学诉被告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曹文千,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曹文学,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士昌,男,1943年7月6日生,汉族,工人。被告: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法定代表人:董继伟,系林业局副局长兼泉头林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千、曹文学诉被告国有昌图县泉头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需以其他评估、鉴定结论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蔡 闯代理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