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秀兰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8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兰,女,1978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04年7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06年10月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5月16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秀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涪法刑初字第006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秀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秀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兰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出庭检察员建议本院准许上诉人陈秀兰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秀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兰撤回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刑初字第00681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明代理审判员 林兴文代理审判员 陈丽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瞿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