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3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松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被告张国斌,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国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是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住宅小区一区11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的业主。原告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被告自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管理费4567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以上两项共计472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567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共计4729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滞纳金469.9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国斌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北京华风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系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腾龙家园小区(以下简称腾龙家园)的开发单位。2006年8月28日,华风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华风公司将腾龙家园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开始为腾龙家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0月1日,华风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华风公司将腾龙家园委托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限为5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张国斌系腾龙家园一区11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3.97平方米。张国斌于2007年6月28日入住腾龙家园一区11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并交纳了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的物业费用。2008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张国斌拖欠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4566.94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经物业公司索要,张国斌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资质证书、业主入住验房表、物品领取证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的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未与张国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依据与华风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为张国斌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国斌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双方已��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张国斌作为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张国斌给付物业管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的物业管理费4566.94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62元为准。物业公司要求张国斌给付滞纳金的请求,因其不能证明张国斌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系恶意违约所致,本院不予支持。张国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ΟΟ八年七月一日至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六元九角四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百六十二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国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谭紫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