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全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郑全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23-2号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保兴,男,公司职员。被告郑全明,男,2013年5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丽君,女,住安阳市龙安区。系被告郑全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全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马小新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