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212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