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本玉与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本玉,韩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金本玉,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松,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本玉诉被告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本玉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本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金本玉负担。审判员 张 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延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