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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江某。被告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银某因病治疗无效,于2013年12月6日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患病治疗无效死亡提出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红军审判员  赵新明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