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9号原告:丁某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被告:蒋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