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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199号原告:丁某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被告:蒋某某,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