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谢勇与董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勇,董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民终字第1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玲上诉人谢勇因与被上诉人董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在市金元舞厅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生一女谢雨芹,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9月董玲患宫颈癌,并作子宫切除手术。自2009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谢勇于2010年4月16日、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0月9日,2012年8月13日,四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谢勇对原审法院2012年10月24日判决谢勇、董玲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现谢勇以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判决书及谢勇、董玲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在对谢勇、董玲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谢勇、董玲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董玲身患重病,虽已治疗但仍在复查期,谢勇作为丈夫,应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谢勇要求与董玲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审法院遂判决:不准予谢勇与董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谢勇负担。上诉人谢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身体早已康复。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被上诉人董玲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上诉人说我完全康复,也没有证明,我生病还处于潜伏期。我确实不做饭,我孩子从1岁到4岁都是我带的,一直到我生病了,孩子才给他爷爷奶奶带。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期间,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扶助。一方患有重病,另一方更应尽到照顾的义务。婚姻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应该相互体谅。如果确有矛盾,也希望能够协商解决。本着对婚姻、家庭、孩子负责的态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面对彼此,妥善解决矛盾。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谢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