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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第2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无业。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来风兰,无业。被告人李某,小名“六子”,太原市尖草坪区粮食局大米厂打工,捕前暂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大米厂宿舍。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期间,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的委托代理人来风兰,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来风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粮库外来鲜菊暂住处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北街18号院来风兰暂住处敲门找来风兰,后来风兰的丈夫来某开门出来时,被被告人李某用刀捅伤,致来某左侧腹壁穿通伤,腹腔内容物突出,空肠、结肠、肠系膜破裂。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来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诉称,因其被被告人李某打成重伤,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6439.4元,医疗费用的相关票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对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尽其的能力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来风兰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粮库外来鲜菊暂住处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北街18号院来风兰暂住处敲门找来风兰,后来风兰的丈夫来某开门出来时,被被告人李某用刀捅伤,致来某左侧腹壁穿通伤,腹腔内容物突出,空肠、结肠、肠系膜破裂。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来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壶关县晋庄镇东河南村015号。由于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两次住院共计36天,医疗费54939.4元,门诊医药费242元,二项合计55181.4元、误工费4320元、陪侍费酌定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总计64801.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共支付被害人来某人民币27000元。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1、来风兰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辩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4日晚上9时左右,在其姑姑来鲜菊家其因打麻将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后被人拉开,其就回家,过了十几分钟后,李某敲其家门,其丈夫来某开门,看见李某拿的菜刀,便和李某撕打起来,其赶紧夺下李某的菜刀扔掉,这时来某说被李某用刀捅伤了,发现李某身上来藏的一把水果刀。见来某肚上流血,其姑姑来鲜菊把李某的刀夺下,其就报了“110、120”,李某就跑了;在侦查机关安排下通过对照片进行了辩认,指认出被告人李某。2、来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4日晚21时许,其在家中睡觉,妻子来风兰回来说和隔壁的李某因打麻将的事情打架,正说着,有人敲门,其开门看见李某拿的菜刀,其就上去抱住李某,来风兰、姑姑来鲜菊就夺下李某的菜刀,其就扇了李某一耳光,突然李某又用刀在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后来其被送到医院。3、来鲜菊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4日19时许其和来风兰、来宇玉、李某在其家中打麻将,大约到了21时左右,李某与来风兰因为算不清账吵了起来并拉扯起来,被人拉开,李某就先回家了,来风兰在其家中坐了会,其就送来风兰回家,有路上遇见李某,李某拖住来风兰要打,被其拉住。李某回家后拿了一把菜刀敲来风兰家的门,来风兰的丈夫来某开门后,来某、来风兰、李某三人撕打在一起,来风兰夺下李某手中的菜刀扔掉,三人还在一起撕打,这时来某被李某用身上藏匿的另把刀捅伤腹部。邻居一男孩子打电话报110和120,其和来风兰将李某的刀夺下,李某不知道什么时走了。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不锈钢单刃尖刀一把。5、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尖)公(法)鉴(伤)字[2013]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来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4日晚上21点左右,其和来风兰还有来风来的姑姑等人在来风来的姑姑家打麻将,因出牌问题,其与来风兰发生口角,后来风兰打了其两巴掌,其很生气,其回到暂住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并藏到上衣右边袖口内,便准备去打麻将的地方找来风兰,在半路上碰见来风兰和来风兰的姑姑,其上去和来风兰理论,来风兰没有理其,其就和来风兰回到新城北街18号,其和来风兰是邻居,其问来风兰为什么打其,并让来风兰赔偿损10000万,来风兰让其去家里拿钱,其没有直接进来风兰家,而是回到自己的住处拿了一把菜刀去敲来风兰家的门,来风兰的丈夫来某开门后就打其,其刚举起菜刀就被来风兰夺走,并用刀背在其背部砍了几下,当时其和来某撕打在一起,其很生气就用藏到上衣右边袖口里的水果刀向来某捅了一刀,来风兰的姑姑上来将其手中的水果刀夺走,当时其看见来风兰他们人多,其就跑了,过了一天,其就去派出所自首了;并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辩认。7、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人来某被捅伤住院治疗,并收到被告人李某及家属赔偿的人民币27000元。8、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其作案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9、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2年12月5日其所办理的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嫌疑人李某在案发后来其所自行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持刀捅伤他人的事实。10、门诊费、住院费收据证实,来某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28日、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12日在太钢总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合济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门诊费共计55181.4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投案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部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自首、部分赔偿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801.4元元(已支付27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