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清利与朱志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利,朱志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刘清利,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朱志峰,女,1970年9月1出生,汉族,售货人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利诉被告朱志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