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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临朐县卧龙建筑公司、李云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临朐县卧龙建筑公司,李云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临朐县卧龙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卧龙镇西盘阳村。法定代表人张培志,经理。被执行人李云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卧龙建筑公司、李云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经收到赔偿款22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套、轿车两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