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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柏某某,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瀚普思教育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某某的现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迎春小区302号楼2单元东户属西安市莲湖区辖区,故该案应属被告现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