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柏某某,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瀚普思教育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王某某的现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西梆子市街迎春小区302号楼2单元东户属西安市莲湖区辖区,故该案应属被告现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