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与丁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丁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法定代表人谷文翘,主任。被执行人丁建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58660.13元,违约金12996元,逾期利息56124.33元(以358660.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2年9月2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案件执行费6245元,以上共计444025.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建文的银行账户存款444025.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