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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崔闯与张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0号原告崔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翠翠,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