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崔闯与张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0号原告崔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男,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翠翠,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