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来华与马文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来华,马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许来华。被执行人马文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来华与被执行人马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王成志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