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80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常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常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张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