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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80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常某甲,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常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张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某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