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兰芹与谢海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芹,谢海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王兰芹,农民。被告谢海民,现年约4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芹诉被告谢海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芹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