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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方云、田某某、田某甲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田某某,田某甲,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98号原告方云。原告田某某。法定代理人方云。原告田某甲。法定代理人方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育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方敏,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田某某、田某甲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田某某、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