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法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董玉金与范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金,范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董玉金,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建华,男,汉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齐焦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焦民初字1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