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温秀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秀芳,梁久山,刘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温秀芳。被执行人梁久山。被执行人刘荣东。申请执行人温秀芳与梁久山、刘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2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9000元,执行费1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22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俞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