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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龙凤舞诉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曾可、曾桂清、张宏、郭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舞,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曾可,曾桂清,张宏,郭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66-1号申请执行人龙凤舞,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曾可,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可,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桂清,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卫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龙凤舞与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曾可、曾桂清、张宏、郭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鹏辉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93608元;或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可、曾桂清、张宏、郭卫斌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8134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