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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滕艳妮与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艳妮,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077号原告:滕艳妮。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尧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艳妮诉被告绍兴县华江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