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兴爱与被执行人唐高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爱,唐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蒋兴爱,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高荣,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蒋兴爱与被执行人唐高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1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高荣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高荣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兴爱6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中2013年11月15日支付6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芳审判员 管爱萍审判员 唐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