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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孝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立军与郭华杰、方红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军,郭华杰,方红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孝商初字第668号原告:吴立军。委托代理人:张发成。被告:郭华杰。被告:方红炎。原告吴立军与被告郭华杰、方红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发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立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发成以及被告方红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立军诉称:2011年3月至5月间,被告郭华杰从原告处购买竹凉席,尚有部分货款未予结清。2011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郭华杰尚欠原告货款542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其中4200元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支付。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付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货款均未果。另,被告郭华杰与被告方红炎于2007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31日离婚。被告郭华杰所欠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离婚时也约定由被告方红炎承担部分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方红炎对该欠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红炎辩称,对被告郭华杰尚欠原告货款的情况不知情;与被告郭华杰离婚时虽约定承担共同债务6万元,但现在没有收入来源,并且要抚养小孩,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告郭华杰未作答辩。原告吴立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郭华杰尚欠原告货款54200元的事实;2、结婚证及民事调解书各一份,以证明二被告于2007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31日离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方红炎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欠款情况不知情;对证据2没有异议。被告郭华杰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内容真实确定,被告方红炎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方红炎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本案事实为:被告郭华杰向原告吴立军购买竹凉席。2011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郭华杰尚欠原告货款54200元,约定于2012年5月10日前支付4200元。然,被告郭华杰未按时支付,拖欠所有货款至今未付。被告郭华杰、方红炎于2007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31日在本院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证明原告吴立军与被告郭华杰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被告郭华杰在原告吴立军交付货物并经双方结算后,应按约定给付货款。现被告郭华杰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除应支付原告货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欠款发生于被告郭华杰、方红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方红炎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郭华杰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诉请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华杰、方红炎共同支付原告吴立军货款5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0元(已减半),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