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许超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超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100号原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超南,农民。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又因盗窃,于2010年7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超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许超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一百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超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超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许超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定罪、量刑均正确。上诉人许超南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超南撤回上诉。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波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