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某某,女,32岁,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杨某,男,34岁,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