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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某某,女,32岁,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杨某,男,34岁,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