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胡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72号罪犯胡龙,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六千三百八十二点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胡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龙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6月表扬,2013年10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