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三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瑞中与朱有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中,朱有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三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吴瑞中,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姚明干,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有桐,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原告吴瑞中与被告朱有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彬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明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有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六个月后归还,并立下借据一份;2013年7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8月10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2013年8月10日还清。但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索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合计4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及其当庭提供的被告所立借据两份在卷予以佐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经营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3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有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瑞中借款人民币43000元。如被告朱有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有桐负担(此款原告吴瑞中已预交,被告朱有桐应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吴瑞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