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建康与武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康,武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776号原告:王建康,委托代理人:李红泉。被告:武东江,原告王建康与被告武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