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罗淑荣。被执行人杨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平收入、银行存款57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