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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与杨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辉达塑料彩印厂。法定代表人:罗淑荣。被执行人杨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平收入、银行存款57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