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月强与侯国柱、巨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强,侯国柱,巨野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梁月强,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国柱,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张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强诉被告侯国柱、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强撤回对被告侯国柱、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月强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