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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月强与侯国柱、巨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强,侯国柱,巨野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梁月强,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国柱,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巨野县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张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强诉被告侯国柱、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强撤回对被告侯国柱、被告巨野县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月强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