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美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美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彭根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美松,男,1973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美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东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望江县呈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慧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