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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42号原告: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兆庭。委托代理人:丁忠阳、高华。被告: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依法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杭州华杰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