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市中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枣庄���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枣庄老滋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枣庄老滋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市中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枣庄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徇,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洪,男。被告:枣庄老滋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其,经理。原告枣庄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恒泰建材公司)与被告枣庄老滋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下简称老滋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恒泰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滋味餐饮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泰建材公司诉称,2011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项目工程造价12万元。工程完工后,实际造价13.8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太阳能设备款13.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老滋味餐饮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原告恒泰建材公司(乙方)与被告老滋味餐饮公司(甲方)签订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工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6吨皇明牌太阳能一套,价值12万元。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30%的预付款,计款人民币36000元,甲方并书面通知乙方开始生产。货到指定现场,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款,计款36000元。设备安装完毕3日内支付工程余款48000。如设备安装完毕30日内未支付全部款项,乙方有权收回太阳能设备,该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2011年9月18日,原告将工程设计图纸提交被告审核,经被告审核同意,并在反馈单上盖章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安装。2011年12月9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向原告出具了盖有被告公章的皇明太阳能热水工程验收合格的验收单。本院认为,原告恒泰公司与被告老滋味餐饮公司之间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约履行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价款为12万元,被告主张的实际造价为13.8万元,因无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以合同约定的12万元,为认定双方货款的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老滋味文化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侯传群代理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