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叶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