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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叶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负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