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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红圳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红圳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68号原告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汉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振华,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红圳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红圳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江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晋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栋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