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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靳树广、郭延英与高一夫、候育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树广,郭延英,高一夫,候育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靳树广,男,1969年8月3日出生。原告郭延英,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高一夫,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候育欣,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树广、郭延英与被告高一夫、候育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树广、郭延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一夫、候育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树广、郭延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树广、郭延英撤回对被告高一夫、候育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树广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