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德臣与刘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臣,刘俊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徐德臣。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明。委托代理人陈怀敬。原告徐德臣与被告刘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臣诉称,2008年10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原告为被告承揽建设的顺安小区安装铁管、安装门并做卫生保洁等工作,共计人工费190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要求给付人工费19020元。被告刘俊明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告为被告刘俊明等三人承包的顺安小区建设工程安装铁管、安装门、投铁管、安装地下室门、卫生保洁等工作。被告刘俊明以万富达顺安小区项目部的名义为原告出具千条,共欠原告人工费19020元,欠条出具日期为2008年1月4日。原告提交2013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的录像资料,被告认可该欠条为被告出具,未给原告结清人工费,亦认可此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以上事实有欠条、录像资料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等三人承包的顺安小区建设工程完成安装铁管、安装门、投铁管、安装地下室门、卫生保洁等工作,被告以万富达顺安小区项目部名义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落款日期虽为2008年1月4日,但录像资料中,被告对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应视为笔误。该欠条系工程完工后由被告书写。该欠条无万富达顺安小区项目部公章,应视为由被告个人出具,欠款应由被告偿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90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德臣人工费190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俊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刘海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子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