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大洼县新立农场与王贵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新立农场,王桂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大洼县新立农场,住所地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军,系新立镇史家村主任。被告王桂忱,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洼县。原告大洼县新立农场诉被告王桂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新立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马明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信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