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滦民重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乙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了全部案件执行款2017元,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滦民重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