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安民初字第0896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广鸣,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鑫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