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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安民初字第0896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广鸣,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鑫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