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吴卫华与刘金凤离婚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华,刘金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754号原告吴卫华。委托代理人费玉美。委托代理邹俭飞。被告刘金凤。委托代理人陈君。原告吴卫华与被告刘金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俭飞、费玉美,被告刘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于200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自2009年8月起沉迷赌博,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10年1月、7月,双方发生打架,被告并纠集他人打伤原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承认打人、赌博事实,并同意改正,但被告并未悔改,双方仍然争吵不断。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下班后和朋友打小牌并不是赌博。原告起诉离婚是受其父母挑拔,原、被告有和好愿望,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江。2010年7月23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及原告父母等人签订家庭协议,原、被告均同意不离婚,既住不咎等。此后双方共同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卫华与被告刘金凤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源: